释义 |
非法集资犯罪包括四个具体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既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刑罚》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员工,但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现单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单位员工应当怎么自保,提建议如下: 1、自己不参与所谓的“投资”,也不鼓动、诱使自己的亲朋好友进行所谓的“投资”。 2、立即辞职。 3、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采取举报、自首、立功等措施,以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单位犯罪从轻处罚的情况是什么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单位犯罪也不例外。单位自首,主要表现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带头自首上面。对单位犯罪自首的从轻处罚也可分为对单位的从轻处罚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轻处罚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自首情节,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通过酌情减少或允许分期缴纳来体现;对直接责任人员,则比照自然人犯罪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