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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
释义
    法律分析: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三、税收强制执行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纳税义务人并不是故意不交税款的,有可能是暂时忘记申报税款,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没有逾期申报税款的就会产生滞纳金,其他的强制执行措施还包括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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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