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贷款 额度需要查看您当地公积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可贷额度:为参与额度计算的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 账户余额的12倍,并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公积金缴存基数:该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公积金认可的 房地产评估 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购房总价款。 三、职工购买首套房的,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60%。 四、不高于单套 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50万,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90万。 五、申请人在 申请公积金贷款 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 提取住房公积金 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