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释义 | 民法典中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归属于债务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对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债务人未行使债权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一类独立的案由,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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