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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