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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纠纷的管辖权属于
释义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一、本罪的认定条件
    1、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
    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
    所谓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在汇票上表示愿意按照票据文义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亦即,票据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所谓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所谓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3、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重大损失”,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二、转账支票的兑现流程具体是什么
    转账支票的兑现流程,具体如下: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即在获得转账支票后,必须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一旦提示了支票,付款人将从提示支票的发票人账户中向持票人支付支票上记录的金额;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兑现转账支票,银行将支票带到票据交换所进行交换,由银行处理。此时,当付款银行发票人存款余额不足时,该支票将成为拒付支票,并将被贴上无法付款的标签退还。取得支票后,应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行为、权利、责任票据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字,并按照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字,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都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从中不难发现,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该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申请人关于票据作废的主张成立。这个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防止票据被不法分子利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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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