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情况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一、“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了。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如果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第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在第一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信赖,双方当事人都为合同成立乃至履行做了不同程度的准备工作,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第三、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相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二、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