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企业是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权,破产后由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 债务清偿 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 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 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