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医疗意外怎么赔偿? |
释义 | 发生医疗意外需要赔偿的项目有: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医疗意外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受医学科学水平所限,病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特殊或体质特殊等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医务人员遇到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即医务人员自身能力、环境和条件,不能排斥和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谓不能预见,是指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条件、情况以及医务人员的技术能力也不能预见。 一、出现术后并发症,医院怎么认定责任 并发症是指在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过程中,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导致的患者的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当患者就诊时主要疾病的临床体征非常明显,掩盖了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因此有引起并发症与主要疾病无关。主要疾病通过治疗慢慢好转。此时并发症就可能成为主要疾病而出现突出的临床表现。有时临床上对一些疾病的治疗措施,如手术治疗、穿刺诊断、特殊检查手段等,也会引起并发症,但这种并发症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 术后出现并发症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避免、如何避免。在诊疗过程中可能预见,并在诊疗常规范畴内,能够尽量避免出现的病症,则属于可避免的并发症。据此可以认为,在可避免情况下出现了并发症,一定是由于诊疗不当所引起的,该诊疗后果的出现是与医生的诊疗不当存在内在关联的。但是否应承担责任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如若需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免除责任的大小。 二、哪些属于医疗过失行为 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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