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婚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如何判刑的? |
释义 | 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可以依照当事人被侵权时的职权行使机关来确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赔偿应当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使撤销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特殊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行政复议应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所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应当对受害人履行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等义务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行政赔偿的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复议决定中加重损害部分的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其余部分仍然属于原侵权机关自行承担;原侵权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原侵权行为机关独立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什么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受理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该内容由 赵政阔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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