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补救和处理 |
释义 | 有效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有两种: 1、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无效。对方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 一、亲属代签的合同有效吗 亲属代签合同,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签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是谁 (一)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二)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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