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临期商品不告知算不算欺诈 |
释义 | 不算欺诈,临期商品不同于过期商品。 食品在有效期内一般不予赔偿,如果食品变质可以要求赔偿。 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45天;保质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30天;保质期半年以内的,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5天;保质期15天以内的,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4天。而一些保质期更短的食品,如新鲜肉类、易腐坏蔬果,它们的临近保质期可能只有几个小时。 “临期食品”虽然通常会降价、打折销售,但“临期食品”依旧在保质期内,并不会有害健康或是让食品安全性下降,消费者只要注意一些事项就可放心购买。在购买“临期食品”时,首先要确定食品包装完好,确定商品没有出现变味、变质。其次,买回后务必在保质期内食用。另外特别提醒,乳制品、生鲜制品等保质期本身就短的商品,在临近保质期时往往会因为存储条件的影响出现变质的情况。消费者一旦发现该食品味道、外观出现异常,就应提高警惕。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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