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其种类均为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 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根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为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排除其他法规、规章。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法律的保留并不是绝对的。除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事项以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必要规则的权力。 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3类: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那些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属于立法,但又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按照制定机关划分,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