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执行法拍房,对被执行人不予补偿。被执行人不得以法院拍卖房屋为由,直接向国家有关单位索要安置费。拍卖房屋所得的拍卖款需要面向债权人偿还,一般按照支付处分费用、扣除应缴税款、偿还抵押权人的顺序清偿。房屋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不能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的,应优先清偿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剩余的价款再按比例进行清偿,偿还顺序如下:1.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2.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3.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偿还债务后拍卖款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