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收回情形概述。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停止使用、核准报废、违规使用、合同约定期满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个人依法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回非法征收或荒废的土地。对于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法律分析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Use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出现非法征收使用的土地或者荒废的土地等情形,国家可以根据其具体的实际情况对土地进行收回,使得收回的土地可以更加合理的使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就能了解有关土地收回的相关条例,想要了解更多知识,欢迎大家咨询本站律师。 结语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行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公共利益、城市规划改建、停止使用、核准报废、不按批准用途使用、未申请续期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对于非法征收或荒废的土地,国家有权收回并合理利用。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请咨询本站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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