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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房屋转租时次承租人需要注意哪些
释义
    关于房屋转租时次承租人需要注意查看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与大房东签定的租赁合同;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并在出租前结清;明确租赁期限、能否转租、房租支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违约的补偿标准、维修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一、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三)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要准确把握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厘清房屋租赁权的法律属性。
    (一)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而非用益物权。
    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对确定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有决定性作用。因为“用益物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如果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与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则由用益物权人优先占有、使用和收益。”据此,房屋租赁权应系债权而非用益物权。至于今后是否将房屋租赁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围,则不属本文研究范围,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相关文章。我们说房屋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并不是否认房屋租赁权的用益性。正是由于房屋租赁权是具有用益性质的债权这一特征,决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具有从属与独立的双重属性。
    (二)承租人具有从属性。
    由于房屋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从属于所有权。《拆迁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即对所有权人进行安置的原则,在拆除租赁房屋时当然也是首先考虑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是否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取决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协议的性质及约定。由于不存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重复补偿安置,所以从这一角度讲对承租人的补偿取决于被拆迁人的让渡。所以在拆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在相当程度上从属于被拆迁人。
    (三)承租人具有独立性。
    导致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具有独立性的原因是租赁权的用益性。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即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在某些方面独立于被拆迁人。需要说明的是,承租人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权利方面,如独立的补偿请求权、独立的权利救济权等,同时也体现在其义务方面,如独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对此,本文第四部分在分析承租人权利义务时将进行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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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