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
释义 | 【案情】 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同时,被告人邹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构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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