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延长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