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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折抵刑期?
释义
    关于应当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应当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犯罪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指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前提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犯罪却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有刑事犯罪行为,并不代表一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最终可能不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犯罪是对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的概括,刑事处罚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
    刑事处罚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种类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处罚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前提,刑事处罚是结果。
    在众多的法律制裁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的一种。之所以说是“最严厉”,是因为刑罚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
    相关内容: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话,那么根据日后判刑的类型,可以进行刑期的折抵。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拘役折抵刑期是怎样折抵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
    二、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与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四、拘役还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
    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行政处罚。
    五、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从上文的介绍当中我们清楚的知道,要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而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那么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你对于拘役还有更多的问题,保险起见还是咨询一下优律师的专业律师。有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议,详细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而解决。
    折抵刑期有哪些情形2023
    关于折抵刑期有哪些情形2023的法律问题,
    一、折抵刑期有哪些情形
    1、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犯罪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指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前提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犯罪却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有刑事犯罪行为,并不代表一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最终可能不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犯罪是对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的概括,刑事处罚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
    刑事处罚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种类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处罚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前提,刑事处罚是结果。
    在众多的法律制裁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的一种。之所以说是“最严厉”,是因为刑罚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
    相关内容: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话,那么根据日后判刑的类型,可以进行刑期的折抵。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拘役折抵刑期是怎样折抵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
    二、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与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四、拘役还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
    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行政处罚。
    五、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从上文的介绍当中我们清楚的知道,要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而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那么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你对于拘役还有更多的问题,保险起见还是咨询一下优律师的专业律师。有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议,详细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而解决。
    有哪些情形可以折抵刑期
    关于有哪些情形可以折抵刑期的法律问题,
    一、有哪些情形可以折抵刑期
    1、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犯罪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指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前提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犯罪却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有刑事犯罪行为,并不代表一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最终可能不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犯罪是对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的概括,刑事处罚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
    刑事处罚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种类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处罚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前提,刑事处罚是结果。
    在众多的法律制裁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的一种。之所以说是“最严厉”,是因为刑罚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
    相关内容: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话,那么根据日后判刑的类型,可以进行刑期的折抵。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拘役折抵刑期是怎样折抵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
    二、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与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四、拘役还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
    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行政处罚。
    五、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从上文的介绍当中我们清楚的知道,要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而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那么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你对于拘役还有更多的问题,保险起见还是咨询一下优律师的专业律师。有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议,详细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而解决。
    羁押折抵刑期适用情形有哪些
    关于羁押折抵刑期适用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羁押折抵刑期适用情形有哪些
    1、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犯罪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指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前提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犯罪却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有刑事犯罪行为,并不代表一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最终可能不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犯罪是对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的概括,刑事处罚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
    刑事处罚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种类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处罚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前提,刑事处罚是结果。
    在众多的法律制裁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的一种。之所以说是“最严厉”,是因为刑罚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
    相关内容: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针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暂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下面,就由优律师为你介绍。
    一、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
    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侦查羁押期限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上所述,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当然这其中是经过了多次延长的,通常情况下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时候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折抵刑期的包括哪些情形?
    折抵刑期的几种情形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哪些情形下羁押折抵刑期
    关于哪些情形下羁押折抵刑期的法律问题,
    一、哪些情形下羁押折抵刑期
    1、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犯罪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指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前提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犯罪却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有刑事犯罪行为,并不代表一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最终可能不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犯罪是对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的概括,刑事处罚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
    刑事处罚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种类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刑事处罚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前提,刑事处罚是结果。
    在众多的法律制裁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的一种。之所以说是“最严厉”,是因为刑罚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
    相关内容: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有些刑事案件的罪犯,在宣判之前是先行被羁押了的,此时虽然不属于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宣判之后,有的人就有疑问了,此时先行羁押的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那么判刑之后可以折抵一些刑期。此时如果被判管制的话,则先行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二日。但要是被判主刑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话,那此时先行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该内容由 胡留燕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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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