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从形式上看,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不同于民法中的授权委托。民法中的委托代理除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外,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为了保证授权行为的确定性和代理权限的明晰性,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制作的,证明诉讼代理人有代理权并指明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是授予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受托人即取得诉讼代理权,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为保证来自国外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外国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