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转委托他人参诉:转委托人必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否可以参与辩护 1、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法理推断等,律师以代理词、代理意见的方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认真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 (2)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6)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