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交通局下属企业,目前正在进行破产操作 |
释义 | 公司破产向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即可。企业符合破产的条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准许后即可开始清算。企业严重亏损,没有能力清偿到期的债务,可以由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如果企业已经具备企业破产的条件,还须要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裁定并且宣告该企业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的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县交通局下属企业现在想破产 公司破产向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即可。企业符合破产的条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准许后即可开始清算。企业严重亏损,没有能力清偿到期的债务,可以由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如果企业已经具备企业破产的条件,还须要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裁定并且宣告该企业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的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企业融资怎么操作 企业的融资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合法的融资公司应当具备营业执照、正规公司制度、具有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无偷税漏税行为、国家办法的行为资质证书等法定条件,否则融资公司不合法。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企业破产,员工工龄是否按宣布破产日期结束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的工龄是根据员工以其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来计算的。员工在该破产企业的工龄,也要计算在员工的一般工龄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欠工会经费,如果企业宣布破产,还需要补缴 企业宣布破产的话,职工的工资也需要偿还,工资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如果企业有清算的资产,则可以先赔偿职工的工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正在被收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被收购公司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收购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是否符合收购条件;2、收购人最近3年是否具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4、其他注意事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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