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 营转非的车8年后会报废,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是8年,从第7年就不允许再更新和营转非,如果第6年营转非,每年2次审核,跑够40万公里强制报废,经过大修达不到油耗节能和机器性能标准的强制报废。 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注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4、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支付残值; 5、车主持申请表、更新汽车技术鉴定 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