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杭州市低保申请条件及流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6、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7、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8、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3.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6.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7.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8.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9.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11.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