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是双方都同意就可以扣留质保金的。在多数情况下设备合同进行签订的时候都需要约定一定的质保金进行扣留,合同完成就退还回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是为了担保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扣除买卖合同质保金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而买卖合同中的质保金通常是指质量保证金,在其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可以扣除。 二、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合同是否有效 质保金比例高于3%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可能会无法备案。例如,为落实住建部和财政部的管理办法,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随后就发布了《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263号)。根据该通知,招标人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年7月1日起备案的招标文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合同是否有效不以是否约定质保金为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金,还可以约定更严厉一些的条款,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