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如何起诉 |
释义 | 1.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起诉过程中要求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在提出诉求并且将诉状交给法院,原告必须出示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而不需要提供申请合法性的证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要求严格的程序和要件,只要能达到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原告提出过申请就可以。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4.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需要提供证据的例外: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的案件,这类案件原告不需要提供证据。还有就是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6.如果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在任意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最长不能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否则将会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 7.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提出申请事项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要给其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的任何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仍不予答复则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8.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提出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的需要,则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因不作为而遭受到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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