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有时间限制。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拘捕时间最长不超过37天;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案情复杂等,可以继续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粗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 查,并粗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