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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有什么规定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一、派出所立案有没有回执
    派出所立案有回执。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报案后派出所不出具回执是不合法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
    派出所立案流程如下: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二、家暴多久报警有效
    随时都可以报警。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刑事案件跨省移交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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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