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是: 1、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2、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3、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