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安县清收农户整户消亡土地是根据什么法律 |
释义 | 法律分析:这里所说的户不是“户口簿”的户,是指二轮延包时以承包方为单位与村组签订承包合同的户。 “整户消亡”以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凡是承包合同中,家庭承包土地共有人存在,父母死亡的,不能视为“整户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不变;父母与子女分别与村组签订承包合同的,父母死亡的,视为“整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子女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