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终结的情形包括哪些 |
释义 |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终结的情形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1、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综上所述,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