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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终结的情形包括哪些
释义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终结的情形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1、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综上所述,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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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