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可以无理由辞退么 |
释义 | 即使是试用期,仍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也就无试用期的说法,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合同也是不成立的。此时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这属于用人单位违约。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企业就可以按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将「胜任工作与否」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做法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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