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司法鉴定机构 只是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机构,不是司法局的下辖单位,可以是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比如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也可以是医院等事业单位,但都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