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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样算消费欺诈
释义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6.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7.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8.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9.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理论上,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销售者有欺诈的行为
    二、消费者有受到损害
    三、消费者有提出赔偿要求
    相关法条依据: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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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