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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的标的是否按注册资本?
释义
    股权转让纠纷的标的不按注册资本,价格可协商约定、参考净资产额或委托评估机构,除非价格不真实。转让基本不按注册资本,考虑盈亏和商誉等因素。股东转让股权需过半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未答复视为同意,否则不同意者应购买或视为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比例或按出资比例行使。转让需协商确定价格、方式,纠纷需向法院起诉并缴纳诉讼费。
    法律分析
    一、股权转让纠纷的标的是否按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纠纷的标的不是按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当事人可以参考注册资金,也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额确定,还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除非该价格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份转让基本上很少看到是按照注册资本金额来的,因为还有经营后的盈亏和未反应在表中的商誉之类的其他因素。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除非该价格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股份转让基本上很难看到是按照注册资本金额来的,因为还有经营后的盈亏和未反应在表中的商誉之类的其他因素。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进行股权的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的进行协商,关于股权转让的价格,股权转让的方式等应该作出明确的协商,然后才能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关于股权转让产生纠纷的,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的,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时也需要缴纳诉讼费。
    结语
    股权转让纠纷的标的不按注册资本计算,而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或参考公司净资产额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必须真实反映双方意思表示。公司法规定,股东间股权转让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协商确定价格和方式,并可通过起诉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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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8: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