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规定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在此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并不停止执行。其中针对具体的执行时效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根据情节轻重和处罚金额等因素由行政处罚机关自行制定,期限通常在一周到一个月之间。 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罚款事项,根据相关规定,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该款项由银行收缴后上缴国库,需要说明的是,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应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余罚款均不能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执行类型的案件在处理的时候是需要非常慎重的,为了督促办事的效率,规定有执行期限,比如说在我们国家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提供执行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行政复议的就需要完结执行。 一、行政罚款现场收缴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交警罚款缴纳有哪些流程 行政罚款的交纳方法是: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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