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债务须共同偿还 |
释义 | 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梁某共同归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8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借给了第一被告13万元,有第一被告出具的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已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其中3万元原告出具了收条给被告,另有15000元原告未出具借条给被告,至今欠原告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欠原告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借据合同并未对利息予以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第一被告认为二被告自愿解除非法同居,二被告间不存在身份关系。该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抚恤金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朱某,男,生于1946年4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水村12组。 原告崔xx,女,生于1950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村12组。系朱某之配偶。 被告朱春X,女,生于1990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村12组。系朱某、崔珍X次子朱*华之遗孀。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应属二原告所有的抚恤金19万元,并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朱某、崔珍X夫妇生育男孩3人(1974年2月6日生育长子朱*雄,1976年4月20日生育次子朱*华,1980年6月11日生育三子朱平来),被告朱春X与二原告的次子朱*华于2007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落户于原告家,同年12月17日生育女孩朱*玲。2008年2月,朱春X随朱*华同在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邵兴煤矿打工。同年2月23日,朱*华在该矿井下作业时工伤死亡,矿方一次性给付抚恤金41万元(其中包括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差旅费)。处理朱*华的丧葬等善后事宜已支出4万元左右,抚恤金余款37万被被告全部占有。被告就抚恤金分割问题态度暧昧,觊觎争夺,事经在双方所在地的村干部及亲友多次调解未果。 为此,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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