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愿望;客观上男女之间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4)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当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有时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方面才认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例如,甲因出国留学与妻子乙分居两年,两年期间,甲乙感情稳固,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再如,丙、丁婚后两人感情甚好,只是因为丙的一点心理障碍,两人迟迟未同房,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所以,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综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四个方面一起评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