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提出辞职后尚在30天通知期,要求撤销辞职书,如何处理? |
释义 | 员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的权利,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因此,员工一旦提出辞职(已书面送达辞职书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在30天通知期届满后即终止。至于员工提出撤销辞职书,即提出不辞职,要求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这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风险提示:员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能否要求其立即离职而不要30天通知期? 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赞成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30天辞职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工作,稳定生产和工作秩序,是为用人单位创设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项权利,无需等待30天,直接要求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二、反对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的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明确的期限,并非是立即或办理交接手续后离职,此三十天仍然属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劳动者还有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否则可能转化成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意志,单方提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吗? 不需要提前30天。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赋予员工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员工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要赔偿一个月工资吗? “未提前30天通知需支付一个月工资”这类提前约定在损失产生前就已经约定好赔偿金额,性质偏向惩罚性。“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需要向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类约定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属无效约定。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0天通知期届满后员工仍在继续提供劳动,辞职还有效吗 有效。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是指最低通知时间为三十天,而不是固定只能提前三十天。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主动的辞职权,这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行使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撤销),无需用人单位承诺或答复,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辞职的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结束,提出辞职的员工可以直接离开。2、如在尚未到达30日的期限内,公司方面对辞职员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持有异议,而员工同意继续工作,可以视为其放弃辞职的意思表示。3、辞职满30日后,辞职员工未离开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继续对其进行管理,意味着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达成了新的合意,即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仍然继续保持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风险提示:在实务中,公司往往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书后就不管不问了,以为高枕无忧了,并未明确表示出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也即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且公司不具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所以作为单位的HR,如果单位HR收到员工的《辞职报告》则员工已经明确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个时候单位收到通知即可,无需回复批准其辞职的行为,因为单位也无权审批,员工也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但是如果员工提出的是《辞职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回复,告知员工已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注意保存证据,防止员工因特殊情形,比如怀孕等撤销辞职申请。 公司能否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 公司不能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如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将加重劳动者的义务,会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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