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 债务 ,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 债权人 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原股东对 公司债务 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 注册资金 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 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比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而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