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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患者出现并发症医院要担责吗?
释义
    医疗侵权判断非常专业,一般患者以不良后果为判断标准,认为医疗机构没有治好病,反而加重了,或者死亡的后果就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期望值一般较高。患者往往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是否侵权的预判能力明显不高,这也给医疗纠纷处理留下了很大争议空间和处理的难度。据统计,医疗诉讼患方的败诉率在30%以上,是否要提起诉讼?患方往往很纠结。
    医疗机构常常以患者的损害属于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往往以并发症作为免责的答辩理由。并发症是否当然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呢?
    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以其是否对这种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避义务。
    1、医疗机构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则说明其没有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医疗机构是否已经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知患者。如果其没有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包括并发症在内的可能的医疗风险,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告知说明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3、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即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的义务。并发症可以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不能避免的并发症两类,对于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医疗机构只要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止措施,这类并发症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不能避免的并发症,即使医疗机构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然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对于不能避免的并发症,只要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最终未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过失,不存在过失就无需承担责任。
    4、医疗机构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如果医疗机构怠于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即使对并发症的发生没有过错,同样应当对患者扩大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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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