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谁谁签订才能生效? |
释义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谁与谁签订才能生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主体是国家。 国家是个抽象概念,由谁代表国家行使主体权利呢?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是只有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而与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後,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13)纠纷的解决; (14)合同的生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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