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遇到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况时,当事人只能在例外情况消失或对其他优先于建筑工程款受偿的款项得到赔付后,才能继续主张受偿,如果建筑工程不能拍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包人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