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义务转让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义务转让发生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如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二是单方法律行为,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一、代物清偿的特征 1、代物清偿为合同 代物清偿是债务人为清偿原债务而对债权人负担新债务,仍以当事人双方之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故性质上为仍为合同。代物清偿合同通常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但是既然法律允许第三人清偿债务,代物清偿合同亦不妨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虽为合同,但并非当事人双方变更(更改)了前合同的内容,它只是履行方法(或标的)的变更,比如前合同履行标的是货币,后合同以房产代替,又如以劳务代替。代物清偿既为合同,则其签订、履行自应受民法典的规范,如: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合法,等等。 2、代物清偿成立时原债务并不消灭 代物清偿合同成立时,债务人即负有履行新债务之义务,但对债权人而言,其原债权并未因代物给付合同的成立而归于消灭,债务人负担新债务乃是作为履行原债务的一种方式,新债务与原债务基于同一目的同时并存,只不过在履行期内债权人只能就新债务请求履行,新债务获满足后,原债务同步消灭。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继承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债务。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有两个要点:一是被继承人债务的界定,二是遗产的界定。债务的界定适用债的规则,遗产的界定请参阅法定继承纠纷中关于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则。本文整理处理此类纠纷特有的规则。 2、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成立条件有哪些 免责债务承担的要求: 1、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债务是可转移的。一般来说,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根据不可转移债务的性质; (2)当事人同意不可转移债务的,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当事人事后变更协议或者在对方承担债务时同意的,视为债务已经转移; (3)根据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合同的一般有效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主体因免责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债权人同意后方可产生债务承担效力; (2)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不得违反债务人明示或者可推测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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