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谁?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签订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签订合同。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谁?扩展标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要求及合同主体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通常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以是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的法律要求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签订程序等方面,这些要求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此外,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可能受到限制。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双方应确保符合法律要求,选择合适的主体进行签订,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合同的签订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确保双方主体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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