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票被拒付后,银行能否向买断式贴现申请人主张权利? |
释义 | 理论中存在两种观点: 1、赞同追索。买断式贴现本质上属于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的一种方式,是否约定赎回只是贴现业务上的区别,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追索,法律并未禁止贴现银行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2、反对追索。“买断”顾名思义就是了断,“买断式贴现”即贴现申请人将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银行。从“转让”及“了断”的性质讲,贴现行为完成后,贴现申请人就不应负有任何义务。 司法判例倾向于可以追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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