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业单位人员嫖娼行为被处理后没有提拔机会。 具体分析如下: 事业单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2、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3、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4、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5、包养情人的; 6、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