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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嫖娼行为被处理后是否还有提拔机会?
释义
    事业单位人员嫖娼行为被处理后没有提拔机会。
    具体分析如下:
    事业单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2、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3、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4、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5、包养情人的;
    6、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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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