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当事人履行不能或者第三人申请,以及执行可能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决定暂时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