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偿还债务的,如果确实是无力偿还的,法院一般会中止执行,等到其有能力偿还的时候再恢复。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的,则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