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